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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查:共享电动单车在安全性能上存在安全隐患

香港文汇网讯(记者王月)3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举办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媒体通报会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基层业务指导科科长张永志通报了关于消费者…

香港文汇网讯(记者王月)3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举办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媒体通报会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基层业务指导科科长张永志通报了关于消费者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状况的消费调查结果。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居民日常重要的出行方式。但一段时期以来,根据消费者反映及媒体相关报道,消费者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履行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深入了解全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使用安全状况,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近期开展了相关消费调查,调查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随机检测,二是委托第三方市场调查公司开展全区社会调查。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技术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四个地区投放的6个品牌共享电动自行车中现场随机检测100辆,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4个安全项目的检测,分别为车速限值、制动性能、整车质量、制动断电功能,同时进行现场骑行体验。具体结果:(一)哈啰共享电动自行车共检测24辆,存在相关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有1辆,其中鄂尔多斯市1辆整车质量、制动性能和制动断电功能不合格。骑行体验中发现有3辆分别存在转向困难、车把歪曲、轮胎变形等现象(包头市2辆、鄂尔多斯市1辆)。(二)美团共享电动自行车共检测20辆,存在相关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有2辆,其中包头市2辆制动性能和制动断电功能不合格。骑行体验中发现有1辆无控制器盖板(包头市1辆)。(三)滴滴青桔共享电动自行车共检测20辆,存在相关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有4辆,其中呼和浩特市1辆制动性能和制动断电功能不合格;包头市2辆制动性能和制动断电功能不合格,1辆车速限值不合格。骑行体验中发现有2辆分别存在车把歪曲、无脚蹬等现象(呼和浩特市1辆、包头市1辆)。(四)喵走出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共检测12辆,存在相关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有12辆,其中呼和浩特市6辆整车质量不合格;包头市5辆整车质量不合格,1辆整车质量、制动性能和制动断电功能不合格。(五)小遛出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共检测11辆,存在相关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有2辆,其中鄂尔多斯市1辆整车质量不合格,1辆制动性能和制动断电功能不合格。(六)永安行共享电动助力车共检测13辆,存在相关检测项目不合格的有2辆,其中赤峰市2辆制动性能和制动断电功能不合格。

此次社会调查覆盖全区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有效样本量4107个,其中16周岁以下的调查对象占7.16%。消费者使用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品牌涉及哈啰、美团、滴滴青桔、永安行、小遛、逗哈快猪、小鱼出行、共享阿拉丁等9个品牌,用户使用较多的品牌是哈啰、美团和滴滴青桔,分别占比33.28%、29.22%和24.32%。具体结果:(一)调查对象反映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安全性问题较多。调查对象中,有12.9%的表示所骑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未配备头盔,99.7%的表示未佩戴头盔也可以正常使用车辆。同时现场调查人员发现,各品牌均存在无头盔、头盔破损、头盔质量差等现象;不同比例调查对象反映在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发现如下安全问题或隐患:乱停乱放妨碍交通(占比57.9%)、不遵守交通规则或未成年骑行(占比52.2%)、电池动力不足(占比46.1%)、刹车失灵(占比21%)、稳定性不高(占比19.9%);调查对象中,部分消费者反映在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时遇到了安全问题且引发了不同程度伤害(2.1%的反映造成他人损伤、1.6%的反映因伤请假半天、1.6%的反映车辆损坏、1.5%的到医疗机构救治、1.3%的造成轻微损伤)。事后处理方面,90.7%的当事人自行处理,6%的当事人联系人工客服处理,但其中有80.6%的表示不能快速联系到人工客服。(二)调查对象反映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突出。调查对象中,有36.5%的经历过将车停到非规定区域,主要原因是找不到停放区被迫停在路边、停车位满等。17.8%的经历过因定位不准导致无法还车或还车时间加长而增加了租车费用,其中91.9%的表示不能还车时无法及时联系到人工客服。(三)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情况。调查对象中,有32%的表示看到或听说过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有24.3%的表示在未满16周岁时使用过共享电动自行车,有10.6%的表示看到或听说过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骑共享电动自行车造成伤害的情况。调查人员现场测试发现,未成年人使用成人用户账号均可以正常打开车辆骑行。

此次调查显示,内蒙古市场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安全性能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同时消费者因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安全问题较多。为此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及提示:(一)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一是要严格保证投放市场车辆的安全性能,加强维保,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头盔,建议定期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专业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二是要提高应急服务能力,增设人工客服,快速响应消费者诉求,提高处理安全事件效率。三是要加强停车管理,积极与城市管理部门配合,合理设置停车区,运用技术和信用手段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专人专岗及时巡查整理车辆停放,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四是要升级技术服务水平,提高还车定位精准率,避免因定位不准确导致无法还车或还车时间加长而增加费用情况。升级实名认证技术,避免未成年人用成人身份账户信息开锁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规避未成年人使用风险。(二)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监管。建议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三)提示消费者要规范、文明骑行。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消费者自身要做到规范、文明骑行。一是骑行前要主动检查刹车,佩戴头盔,并在发现故障时及时报修。二是骑行中须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三是在骑行结束后,应主动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停在指定停车点。四是成人要履行监护人责任,避免未成年子女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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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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