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长江行动
首页 乌兰察布 宽严相济施惩戒 营商之基注活力

宽严相济施惩戒 营商之基注活力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氧。近年来,兴和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找准定位、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将营…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氧。近年来,兴和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找准定位、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工作重点,着力在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举措上下功夫,以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维护辖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近日,兴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理念。案情回放:内蒙古某特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成立,被告人马某系内蒙古某特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厂区基础建设、设备安装及各项事宜中行使法人权力。2012年5月份至2014年9月份,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内蒙古某特钢有限公司在位于兴和县团结乡某村正南方向的兴和县某科技工业园区建办公楼和料棚,占用了团结乡某村10多家村民的退耕还林地,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经价格评估公司认定,内蒙古某特钢有限公司在团结乡某村正南方向建办公楼和料棚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67.7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Ⅲ级。

根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涉案企业负责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实事且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害性,兴和县人民法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包容审慎的司法理念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效果等因素,准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充分体现“从宽”原则,对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上述某特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建办公楼和料棚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给予被告人缓刑的刑事处罚,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保护中小微企业长足发展。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兴和县人民法院将立足职能、扛牢责任,把刑事审判工作融入服务大局、保障发展之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依法严惩刑事违法犯罪。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善于从企业运行、经济发展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打破机械司法的桎梏,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打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攻坚战和持久战,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营造法治文明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邵晓媛、弓文娟)

广告位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大文君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