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9日,被告梁某某驾车因违反操作规范与原告张某某的羊群发生碰撞,致原告的羊三死一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梁某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涉案的四只羊经某评估公司评估为:四只羊(三死一伤)在鉴定评估基准日依据评估目的鉴定评估金额为8575元。上述四只羊系原告与案外人张某共同所有,原告已对案外人张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代位追偿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梁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6175元。
【裁判结果】
经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贲红人民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财产损失8575元。此款于2022年1月1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意义】
本案综合考虑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贲红人民法庭的精心调解下促成了当事人握手言和,既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加大调解力度,为该旗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供稿人:察右后旗人民法院贲红法庭赵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