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2万吨∕年全溶性硝酸钾及配套氯化铵项目”中的施工、安装、调试工程,工程包干价:165.533万元。合同同时对款项的支付也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因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中高低压电气安装部分被告要求原告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进行结算,结算后双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重新签订后合同总价变更为198万元。2019年1月1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总额为19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15日,6月15日,6月29日,11月15日,向原告支付106.3197万元工程款。对剩余的91.6803万元的工程款,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
【调解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890000元,此款于2021年8月30日前给付2225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2225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222500元,剩余2225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
(二)如被告未按照(一)项中约定的给付期限如期履行,则被告需立即给付原告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案例意义】
该案件是通过诉讼调解实质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收到案件后,没有直接进入审理环节并作出裁判,而是进行多方了解,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最终达成和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基础。
供稿人:察右后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郑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