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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案说法(九): 保障企业营商环境好转

【典型案例】 原告内蒙古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向原告定做一批原辅料(二氯乙酸混合液)并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生产工艺,该批产品已完成。20…

【典型案例】

原告内蒙古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向原告定做一批原辅料(二氯乙酸混合液)并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生产工艺,该批产品已完成。2020年12月23日,双方通过协商签署《原辅料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在30日内提货,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提货方式为需方自提,提货地点为供方车库。本合同发生争议,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出货准备,被告应提货付款,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提货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通过内蒙古察右后旗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努力,促使双方庭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被告福建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内蒙古某药业有限公司提货并全额支付货款,最终原告撤诉。

【案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企业间的买卖合同,内蒙古察右后旗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依法平等保护企业间的合法权益。为原告公司及时止损挽损,切实保障了该企业的财产权益,又有助于双方企业及时解决纷争,将精力集中到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推动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供稿人:察右后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郑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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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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