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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2021年正式施行

香港文汇网讯(实习记者张宇宁王啸)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云雯婧、交通运输厅公路处副处长邢…

香港文汇网讯(实习记者张宇宁王啸)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云雯婧、交通运输厅公路处副处长邢占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三级调研员郝雪枫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重点围绕资金保障、建设程序、规范村道管理等方面进行增补和完善。一是明确“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明确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等多项农村牧区公路经费来源。二是简化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程序。把农村牧区公路项目分为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其中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建设程序实施。三是立足于自治区实际,结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了详细定义,使占公路总量最多的村道实现“有法可依”,截至2020年底,全区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达到16.9万公里,其中县道4万公里、乡道4万公里、村道8.9万公里,所有苏木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全部实现通硬化路。

《条例》颁布实施后,能够有效保障我区农村牧区公路资金来源,缩减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周期,对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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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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