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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劳动工资不可拖欠,法院依法予以保障

【典型案例】 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李某、察哈尔右翼后旗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 被告张某、李某合伙承包了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某小区临…

【典型案例】

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李某、察哈尔右翼后旗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 被告张某、李某合伙承包了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某小区临东街门脸营业楼的工程,二被告雇佣被告李某某做该工程的轻包工,被告李某某又雇佣原告曹某等多名农民工进入施工场地从事各项建设工种,其中原告曹某从事瓦工工种,每日工资300元。原告曹某受雇于被告李某某从事雇用期间3个月,应赚工资27000元,被告李某某给付了原告曹某一个月工资9000元后,剩余两个月工资18000元以该工程当年竣工后工程款未结算为由形成拖欠。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李某某催要拖欠的18000元工资款时,被告李某某以被告张某、李某未给付劳务分包款为由拖延,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某、李某催要,均相互拖诿,拒绝给付。2017年1月16日,被告李某某为原告曹某出具了《欠条》,对拖欠原告曹某18000元的工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曹某18000元工资款至今未给付,原告曹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于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原告曹某劳务费18000元; 被告张某、李某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察哈尔右翼后旗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原告曹某当即撤回起诉。

案件调解成功后,被告张某、李某未及时履行案件拖欠款,经办案法官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并详细释明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后果:如果不按时还款将对三被告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情节严重的,还将对三被告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办案法官耐心释法下,三被告分期、分批在2022年3月16日将18000元拖欠案款款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意义】

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平等是法治的内在价值,优化营商化环境的形成需要久久为功,常抓不懈,在执行过程中要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人民法院立足本职、转变观念,切实依法平等保障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效,营造依法办事、高效便民的服务环境,实现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度回应,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

 

供稿人: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土牧尔台法庭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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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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