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告察右后旗某信用联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1、张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1与张某2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20日,二被告与原告察右后旗某信用联社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向原告察右后旗某信用联社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借期12个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1、张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察右后旗某信用联社有限公司本息49707.74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案例意义】
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核实,原告察右后旗某信用联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1、张某2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借款用途不符,且借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困难,无偿还能力。该类案件且有逐年增加的风险,为此承办法官立足审判实际,着眼解决实际问题,主动出具司法建议,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不仅能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银行业不良贷款的产生,推动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题中之意。
供稿人:察右后旗人法院巡回审判庭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