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起,被告某建筑公司因建设施工需要,陆续从原告公司处购买保温材料、PVC管材及管件、阀门、等各种建筑材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某建筑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公司货款。原告某公司向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接收案件后,为更快更好化解涉企矛盾纠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及时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开展调解工作。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某公司诉请30余万元的建筑材料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因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说理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建筑公司同意在法院调解的约定时间内返还30余万元购买建筑材料款,原告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主张,这样既依法保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经营运转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双赢”。
【案例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充分考虑双方经营情况的前提下,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公平耐心的进行调解,在充分保障企业权益的前提下,最终使得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今后该院将继续扛起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责任,积极探索为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为营造和谐、诚信、法治的营商环境助力。
供稿人: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