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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桦林”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申请人:额尔古纳白桦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额尔古纳白桦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在国际分类第39类“旅行陪伴; …

申请人:额尔古纳白桦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额尔古纳白桦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在国际分类第39类“旅行陪伴; 旅行座位预订; 旅行预订; 旅行票预订; 安排旅行; 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 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 组织旅行; 商品包装; 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服务上提交了“白桦林”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申请商标与根河市乌力库玛五一七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 29282877号“白桦林”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下发编号为TMZC48895635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TMZC48895635BHTZ01商标驳回决定不服,委托“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并且已提出对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评审请求。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注册人根河市乌力库玛五一七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旅游开发公司申请注册商标323件,均为国内知名旅游景点名称,属于无真实使用意图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引证商标亦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在先使用和宣传“白桦林”商标及“白桦林”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注册人经营所在地与申请人住所同在呼伦贝尔市相距不足100公里,且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完全知晓申请人商标和字号“白桦林”的知名度,理应予以采取避让,但申请人未采取避让义务,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有明显的恶意,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合法在先字号权和抢注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人已于2020年8月7日对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必将被宣告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裁定结果:

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82877号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予以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021年11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驳回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商标局每天接受几万件商标申请,商标驳回率达到51.35%,如果企业有在先使用证据,或可以提供其他应获得的证据,申请人应进行驳回复审,证据充足驳回成功率较高。另外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自己的商标状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王金芳

审校:王桂桃

来源:夏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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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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